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办法》中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若干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开发区人员依照《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开发区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到劳动保障部门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务派遣“一站式”劳动保障服务;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开发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足疗、网吧、氧吧、中介服务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收入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开发区已经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并且享受占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开发区人员)。
2、年龄要求:男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有就业和自谋职业愿望的。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开发区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并公示后,填写《开发区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认定审批表》(附表1),由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和《开发区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认定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劳动人事局所属的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局)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只限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本人使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植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就业服务局保管。
(五)《再就业优惠证》由就业服务局负责免费发放。开发区人员依据《办法》享受各项就业扶植政策由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相关栏目中予以记载。
(六)对有冒领和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行为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伪造《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税、费的,一经发现,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开发区新办的劳动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享受税收扶植政策的认定、审核、申报程序
(一)税收扶植政策
开发区新办的劳动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开发区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开发区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及新办服务型(广告业、桑拿、按摩、足疗、网吧、氧吧、中介服务等除外)当年新招用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开发区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办服务型企业同时免征营业税。本意见所称的开发区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之后在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在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经营和办公场所均在开发区辖区内的企业。
(二)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需要认定的企业到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填写《企业吸纳开发区人员审核认定表》(附表2),并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招用开发区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当年招用开发区人员花名册;
5、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招用的开发区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表。
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在接到企业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企业吸纳开发区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持《企业吸纳开发区人员认定证明》到开发区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办法
就业培训费用采取以财政补贴为主,村集体和个人适度承担为辅的原则。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员,由财政酌情增加补贴比例或承担全部费用。
(一)补贴范围
开发区享受占地生活补贴范围的人员。
(二)条件要求
1、岗前培训
男性年龄在16—5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40周岁之间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2、职业技能培训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40周岁之间,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素质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3、技校、职高学历教育
18周岁以下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及2004年1月1日之后仍在技校、职高上学的学员。
4、由村(居)或个人自行联系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报经就业服务局审核认定后,才能开始培训,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5、自主选择技校、职高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入学前必须携带《入学通知书》到劳动人事局指定的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三)具体补贴标准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劳动法常识》、《就业指导》、《职业道德》,岗前培训由就业服务局组织实施,培训费用全部由管委财政负担;
2、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由就业服务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和由就业服务局指定的培训学校和专业的培训,学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全部由财政承担;学费在5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财政承担80%,最高限额1000元;个人有特殊培训要求的,经就业服务局审核同意后,学费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全部由财政承担;学费在4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财政承担60%,最高限额800元;
3、技校、职高学历教育,财政负担学费的50%,其中,初中毕业生财政负担3年,高中毕业生财政负担2年。
2、3项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四)报销办法
1、岗前培训:培训费用由管委财务实报实销。
2、短期职业技能培训:〈1〉学员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自行向培训单位交纳学费。〈2〉学员毕业后,凭交纳学费的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到劳动人事局指定的部门审核,填写《就业培训费用报销(预付)审核单》(附表3),由管委财务报销。
3、技校、职高学历教育:〈1〉学员参加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教育时,自行向培训单位交纳学费后,凭学费发票到劳动人事局指定的部门审核,填写《就业培训费用报销(预付)审核单》,由管委财政每年预付交纳学费的50%。毕业后,凭《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到劳动人事局指定的部门审核,填写《就业培训费用报销(预付)审核单》,由管委财务报销 。
(五)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负责就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本辖区户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校、职高学历教育的登记、备案工作。
(六)参加就业培训的人员毕(结)业后,就业途径有四种:一是由培训学校推荐就业;二是到开发区人才劳动力市场进行就业愿望登记,由人才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三是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四是自主择业。对开发区人才劳动力市场推荐两次,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实现就业的,人才劳动力市场不再负责推荐。
四、劳务输出奖励办法
(一)劳务输出机构认定
经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认定,并且发给《劳务输出许可证》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村(居)委会和由开发区人员领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是劳务输出的基层机构。
(二)输出对象
1、新区管理处辖区农村户口人员。
2、黄河道街道办事处辖区农转非户口人员。
3、渤海乡农村户口人员。
(三)劳务输出认定
将输出对象送到秦皇岛市以外的地区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奖励标准
每输出1人,奖励50元。
(五)奖励程序
劳务输出机构在输出人员后,持输出人员名册(输出人员按手印并加盖劳务输出机构印章)、劳务输出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用人单位与输出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就业服务局填写《劳务输出奖励审核表》(附表4),经审核同意后,由管委财务支付劳务输出奖金。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表1 :《开发区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认定审批表》
表2:《企业吸纳开发区人员审核认定表》
表3:《就业培训费用报销(预付)审核单》
表4:《劳务输出奖励审核表》
发布时间:2008-9-24 1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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